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在管線建設方面,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城市管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并及時書面告知公用主管部門。
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擬定下一年度新建、改建、擴建管線計劃,并報市公用主管部門。市公用主管部門根據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提交的新建、改建、擴建管線計劃,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編制全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公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道路和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的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架空管線年度入地建設計劃。
管線工程施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申請施工許可。
城市上空原則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線。確需新建架空管線的,須經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在綜合管廊建設方面,市公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城市規劃建設新區的,城市成片改造舊區、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的,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綜合管廊。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綜合管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移交給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向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提供入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維護服務,并收取入廊費及管廊日常維護費。
管線建設工程未被納入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擅自進行建設的;未按照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由市公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規劃入廊管線未按規定及時入廊的,由市公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管線進入綜合管廊運行后,未按規定拆除既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公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市公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